山东轻工业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条例

发布时间:2004-09-14通讯员:出处:人员机构供稿审核人:责任编辑:访问量:655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及审批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九至二十五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主席由院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科学研究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各院(系、部)有关领导、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学、科研人员担任,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成员至少占半数以上。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按学位的学科门类在各院(系、部)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九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本单位有学位授予工作;    2、本单位有七名以上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名推荐,经院长办公会议或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院(系、部)党政领导在本单位内遴选,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并由省学位委员会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均为三年。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2、作出授予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的决定;    3、审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4、审定研究生学位课程考试科目、门数及教学大纲;    5、审批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6、审定学位实施细则等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    7、审查通过申请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名单;审定有关申请新增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上报材料;    8、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    9、听取并审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10、审查、评估授予学位的质量,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11、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研究生培养方案、研究生学位课程的考试科目、门数及教学大纲;    2、审议申请学位人员的政治思想和学术水平,审查申请学位人员名单;    3、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负责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4、审核学位申请人的材料和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    5、作出同意学位申请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定;    6、审查有关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招生计划、研究生导师数及研究生导师名单;    7、审查申请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及指导教师的名单,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申请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及指导教师的有关材料;    8、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9、审定本单位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处理有关学位工作的日常事务;    2、审核申请硕士、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3、审核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协助各单位组织论文答辩;    4、汇总、审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有关学位工作的材料,组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5、向省学位委员会报送有关学位工作的材料,发放学位证书;    6、办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宜等。    第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或其他决定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或其他建议和决定时,必须召开会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出席会议的应不少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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