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轻工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04年2月15日山东轻工业学院第四届教职工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教工字[1985]04号文件《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实行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学校各项任务的完成,促进学校不断发展。
第四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具有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聘任、奖惩、分配改革方案的原则和办法等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讨论决定学校提出的教职工住房、福利费管理使用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 校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与监督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以系、处或部门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一、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教职工代表名额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60%左右。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要占一定比例,并适当考虑少数民族和民主党派的代表。
三、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四、教职工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三、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有权参加教代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
五、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四、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学习、宣传并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五、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教代会的议题,可请有关领导干部(含离退休老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一、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二、由主席团推选每次大会的执行主席。
三、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负责召开主席团会议,做好大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各项事宜。
四、主席团讨论问题时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要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工群众和代表的意愿。
第十三条 教代会每三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学年召开一次,每次大会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由校工会召集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说明原因,代表团团长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二、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三、在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由校工会主席主持召开,由各代表团团长、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校工会委员参加的联席会研究决定,并向下一次全体代表会议报告。联席会必要时要请学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共同研究决定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五条 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学校、有关部门应认真执行和抓好落实,对提案的落实情况要向下次大会做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教职工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以院(系)、部或部门工会为单位组成代表团,并选举产生团长、秘书长。
第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
一、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
三、完成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校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各部门工会按规定程序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校党委批准后,组织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组织代表团团长、各个工作委员会主任、校工会委员和有关领导及人员参加的联席会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山东轻工业学院二级教代会制度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后,校党委批准推行。解释权归校工会委员会,修改权归校教代会。
(2004年2月15日山东轻工业学院第四届教职工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教工字[1985]04号文件《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实行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学校各项任务的完成,促进学校不断发展。
第四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具有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聘任、奖惩、分配改革方案的原则和办法等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讨论决定学校提出的教职工住房、福利费管理使用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 校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与监督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以系、处或部门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一、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教职工代表名额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60%左右。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要占一定比例,并适当考虑少数民族和民主党派的代表。
三、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四、教职工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三、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有权参加教代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
五、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四、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学习、宣传并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五、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教代会的议题,可请有关领导干部(含离退休老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一、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二、由主席团推选每次大会的执行主席。
三、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负责召开主席团会议,做好大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各项事宜。
四、主席团讨论问题时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要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工群众和代表的意愿。
第十三条 教代会每三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学年召开一次,每次大会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由校工会召集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说明原因,代表团团长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二、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三、在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由校工会主席主持召开,由各代表团团长、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校工会委员参加的联席会研究决定,并向下一次全体代表会议报告。联席会必要时要请学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共同研究决定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五条 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学校、有关部门应认真执行和抓好落实,对提案的落实情况要向下次大会做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教职工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以院(系)、部或部门工会为单位组成代表团,并选举产生团长、秘书长。
第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
一、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
三、完成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校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各部门工会按规定程序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校党委批准后,组织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组织代表团团长、各个工作委员会主任、校工会委员和有关领导及人员参加的联席会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山东轻工业学院二级教代会制度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后,校党委批准推行。解释权归校工会委员会,修改权归校教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