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轻工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和会议表决制度
(2004年2月15日山东轻工业学院第四届教职工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山东轻工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教职工代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够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较高的群众威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够密切联系群众,有大局观念、民主意识和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确定,教职工人数在1001至2000人,代表为教职工总数的15%至10%”。
第三条 为保证教职工代表的群众性和代表性,教职工代表中,教师应不少于6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要占一定比例,并适当考虑少数民族和民主党派的代表。为保证各类人员的代表比例,以部门、单位工会为单位产生教职工代表时,采取分配名额的办法。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由学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差额率不少于10%。正式大会选举前教职工代表候选人的提出,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自下而上,充分酝酿后,由部门、单位工会提出建议名单,报部门、单位党总支同意后,再提交大会正式选举。
第五条 选举会议必须有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候选人须获得选举单位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才能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
第六条 选举中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有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废票;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有效票。
第七条 部门、单位工会选举产生的教职工代表,报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后,确定为正式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为使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的问题,更具群众性、科学性,大会特设列席代表、特邀代表若干名。
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由大会筹委会确定。一般的未当选正式代表的学校领导、院直部门或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都应列席会议。
第九条 会议表决必须有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要表决的事项必须得到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才能通过。大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必须采取举手的方式表决;表决其他事项时可采取鼓掌或其他表决形式。
(2004年2月15日山东轻工业学院第四届教职工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山东轻工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教职工代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够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较高的群众威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够密切联系群众,有大局观念、民主意识和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确定,教职工人数在1001至2000人,代表为教职工总数的15%至10%”。
第三条 为保证教职工代表的群众性和代表性,教职工代表中,教师应不少于6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要占一定比例,并适当考虑少数民族和民主党派的代表。为保证各类人员的代表比例,以部门、单位工会为单位产生教职工代表时,采取分配名额的办法。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由学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差额率不少于10%。正式大会选举前教职工代表候选人的提出,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自下而上,充分酝酿后,由部门、单位工会提出建议名单,报部门、单位党总支同意后,再提交大会正式选举。
第五条 选举会议必须有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候选人须获得选举单位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才能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
第六条 选举中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有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废票;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有效票。
第七条 部门、单位工会选举产生的教职工代表,报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后,确定为正式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为使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的问题,更具群众性、科学性,大会特设列席代表、特邀代表若干名。
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由大会筹委会确定。一般的未当选正式代表的学校领导、院直部门或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都应列席会议。
第九条 会议表决必须有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要表决的事项必须得到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才能通过。大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必须采取举手的方式表决;表决其他事项时可采取鼓掌或其他表决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