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审计项目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行为,加强对委托外审的监督管理,提高审计质量,保护学院的合法利益。我校出台山东轻工业学院审计项目委托社会审计实施办法。
附:
山东轻工业学院 审计项目委托社会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项目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外审)行为,加强对委托外审的监督管理,提高审计质量,保护学院的合法利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是指:
(一)上级规定必须委托外审的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委托外审的项目;
(三)学院认为需要外审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机构是指具有独立的执业资格或法人资格的,信誉等级和执业水平高,职业道德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 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审计机构必须是经过建设部(厅)或财政部(厅)确认,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具有乙级以上资质,各种证件、证书必须齐全、合规,营业执照、年检合格,并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社会审计机构必须具有承办国家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预决算审计、重大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能力。必须是自行完成审计的全部工作量,不得转包或由其他中介组织协助承担部分审计工作,更不准临时聘请社会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
(三)社会审计机构成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并且在近三年内没有违纪、违法执业行为,并受到行业或客户的好评。
第五条 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在承担委托项目审计期间应接受委托方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同时自身也应承担相应的被审查责任。
第六条 委托外审的业务范围:
(一)学院的资产评估、验收和重大财务审计;
(二)学院有关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三)50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工程审计;
(四)上级和学院安排的其他委托外审的业务。
第七条 纪监审办公室是代表学院进行委托外审的管理部门,凡是学院的审计项目委托外审由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办理,学院其他部门未经允许不得自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学院计财处依据经纪监审办公室委托外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办理工程和审计费用的结算。
第八条 纪监审办公室于每年初编制委托外审计划,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因故未能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的审计项目,如需要委托外审,均由纪监审办公室列入单项委托外审计划,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九条 纪监审办公室根据分管院领导批准的年度委托外审计划或单项委托外审计划,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考察,然后确定社会审计机构。纪监审办公室与受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就审计约定和承诺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委托审计合同,并进一步明确审计的范围、时间、质量、收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 委托审计合同签定后,纪监审办公室即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将审计的目的、范围、内容、时间、所需要提供资料等具体要求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一条 在委托外审实施过程中,纪监审办公室至少派出一名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与外审单位和被审项目管理单位之间的协调,并对审计质量进行监督,负责审核审计报告。被审项目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参加。
第十二条 委托外审单位审计签证结束后,按合同要求向学院出具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根据法规提出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同时将“审计工程底稿”、“建设工程结算审计结果意见书”、“建设工程结算审计结果汇总表”、“建设工程结算审计调整明细表”等审计证据材料移交纪监审办公室,由纪监审办公室报院领导批准后,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若有违规事项,则下达审计决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委托外审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基建工程的审计质量,对重大基建工程的委托审计须进行招投标来确定社会审计机构(有关招投标办法和评审办法另定)。
第十四条 审计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计费,具体由纪监审办公室与社会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基建审计项目所支付的审计费,审减金额占报审金额的5%(含5%)以内的审计收费由学院基建经费支付,审减金额占报审金额的5%以上的全部审计收费由施工单位支付(事先在签定基建项目施工合同时必须明确此规定)。
第十五条 审计责任:
(一)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因过失或者故意提供不实或虚假的审查报告,或在编制标底时造成泄密,给委托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及相应后果的,一经发现可随时解除合同,另行委托其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复核或继续其未完成的工作,原社会审计机构承担经济责任(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应在合同中注明)。纪监审办公室同时上报行业管理部门对其资格进行追究。
(二)被审单位因配合不利,提供的资料虚假或不完整等原因造成的审计质量问题,被审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应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委托外审项目审计结束后,纪监审办公室负责整理审计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纪监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山东轻工业学院 审计项目委托社会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项目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外审)行为,加强对委托外审的监督管理,提高审计质量,保护学院的合法利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是指:
(一)上级规定必须委托外审的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委托外审的项目;
(三)学院认为需要外审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机构是指具有独立的执业资格或法人资格的,信誉等级和执业水平高,职业道德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 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审计机构必须是经过建设部(厅)或财政部(厅)确认,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具有乙级以上资质,各种证件、证书必须齐全、合规,营业执照、年检合格,并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社会审计机构必须具有承办国家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预决算审计、重大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能力。必须是自行完成审计的全部工作量,不得转包或由其他中介组织协助承担部分审计工作,更不准临时聘请社会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
(三)社会审计机构成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并且在近三年内没有违纪、违法执业行为,并受到行业或客户的好评。
第五条 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在承担委托项目审计期间应接受委托方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同时自身也应承担相应的被审查责任。
第六条 委托外审的业务范围:
(一)学院的资产评估、验收和重大财务审计;
(二)学院有关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三)50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工程审计;
(四)上级和学院安排的其他委托外审的业务。
第七条 纪监审办公室是代表学院进行委托外审的管理部门,凡是学院的审计项目委托外审由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办理,学院其他部门未经允许不得自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学院计财处依据经纪监审办公室委托外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办理工程和审计费用的结算。
第八条 纪监审办公室于每年初编制委托外审计划,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因故未能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的审计项目,如需要委托外审,均由纪监审办公室列入单项委托外审计划,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九条 纪监审办公室根据分管院领导批准的年度委托外审计划或单项委托外审计划,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考察,然后确定社会审计机构。纪监审办公室与受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就审计约定和承诺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委托审计合同,并进一步明确审计的范围、时间、质量、收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 委托审计合同签定后,纪监审办公室即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将审计的目的、范围、内容、时间、所需要提供资料等具体要求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一条 在委托外审实施过程中,纪监审办公室至少派出一名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与外审单位和被审项目管理单位之间的协调,并对审计质量进行监督,负责审核审计报告。被审项目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参加。
第十二条 委托外审单位审计签证结束后,按合同要求向学院出具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根据法规提出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同时将“审计工程底稿”、“建设工程结算审计结果意见书”、“建设工程结算审计结果汇总表”、“建设工程结算审计调整明细表”等审计证据材料移交纪监审办公室,由纪监审办公室报院领导批准后,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若有违规事项,则下达审计决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委托外审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基建工程的审计质量,对重大基建工程的委托审计须进行招投标来确定社会审计机构(有关招投标办法和评审办法另定)。
第十四条 审计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计费,具体由纪监审办公室与社会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基建审计项目所支付的审计费,审减金额占报审金额的5%(含5%)以内的审计收费由学院基建经费支付,审减金额占报审金额的5%以上的全部审计收费由施工单位支付(事先在签定基建项目施工合同时必须明确此规定)。
第十五条 审计责任:
(一)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因过失或者故意提供不实或虚假的审查报告,或在编制标底时造成泄密,给委托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及相应后果的,一经发现可随时解除合同,另行委托其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复核或继续其未完成的工作,原社会审计机构承担经济责任(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应在合同中注明)。纪监审办公室同时上报行业管理部门对其资格进行追究。
(二)被审单位因配合不利,提供的资料虚假或不完整等原因造成的审计质量问题,被审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应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委托外审项目审计结束后,纪监审办公室负责整理审计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纪监审办公室负责解释。